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综〔 2024 〕 21 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
根据审计署有关要求,需对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收入历史遗留应缴未缴问题进行统一规范。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形成的应缴未缴四项非税收入统一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 2021 〕 64 号)规定的流程执行。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应缴未缴费额,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预算级次、分成比例及减免金额后,按规定开具《费源信息核定书》,推送至共享平台;税务部门根据《费源信息核定书》向应缴未缴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应缴未缴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缴费入库,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将缴费成功信息实时推送至共享平台。各级税务部门应督促、催缴应缴未缴人及时缴费。
二、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逐户核实、共同确认应缴未缴费额,确保相关部门、征缴双方就缴费人、应缴未缴费额等达成一致后交税务部门入库。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 年 5 月 11 日